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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圖書館學生志工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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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彰化縣文化局為彰化縣立圖書館(以下稱本館)運用學生志工資源,培養學生熱心公益、奉獻經驗與智慧的社會風氣,提供志願服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志工)參與圖書館服務之管道,特訂定「彰化縣立圖書館學生志工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資格:
凡有意願協助本館各項閱讀、資訊服務等工作之國中以上學生,具主動與服務熱誠,操守良好且無不良嗜好者。
三、 服務內容:
協助本館相關業務,並得視實際需求機動調整工作內容。
四、 服務時間:
分為上午8:30~12:30、下午1:00~5:00 及睌上5:30~8:30 三個服務時間。
五、 招募方式:
由本館視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張貼公告、刊登網頁方式招募,本館得審查申請者資格條件決定錄取與否。
六、 權利:
學生志工於服務時數滿20 小時以上者,即可申請正式服務證明書乙紙。
七、 義務:
(一) 服務均為無給職。
(二) 志工服務期間,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有怠忽職責、言行不當,損及本館之聲譽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館保留取消登記服務時段之權利。
(三) 遵守本館相關規定,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四) 參與本館所提供之各項志工訓練。
(五) 遵守本館之差勤管理:登記服務時段若無法前來服務,應於前一天向館員請假,若遲到、未請假合計兩次,本館不再提供登記。
(六) 志工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儀容端正並隨時保持親切之服務態度,以做好讀者服務為榮譽。
八、
本館學生志工服務若遇颱風等天然災害,請逕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彰化縣政府、彰化市公所發布停課公告,免到館服務,本館不另行通知。未公告停課時,請自行慎重考量安全,未到館服務者,本館一律視為請假。
九、
運用學生志工服務所需費用,由彰化縣文化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及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以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