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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採字第1030070578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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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提升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程採購效率,特訂定「彰化縣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處理作業程序」,供本府辦理工程採購流標、廢標處理作業之依據。
二、
本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適用本作業程序。
三、
為建立本府工程採購流廢標控管機制及監督功能,成立「彰化縣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審查檢討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府工務處、水利資源處、農業處、建設處、地政處、計畫處及行政處等一級單位副主管擔任。
四、
作業流程參照附件「彰化縣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處理作業流程圖」。
五、
作業流程說明: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流廢標次數,指流標及廢標合計次數。
(二)本府辦理工程採購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或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或開標後因故廢標,次數達二次者,本府計畫處即列管追蹤,並交業務單位檢討招標文件內容。
(三)業務單位未經檢討招標文件內容者,為避免浪費採購效率,本府行政處不予辦理招標作業。
(四)招標文件經檢討後,其內容經重大改變續辦招標再度流廢標2次或未經重大改變續辦招標再度流廢標一次者,由本府計畫處限期業務單位召集本府流廢標審查檢討小組召開檢討會議,由業務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親自出席提出專案報告,研商對策。
(五)續辦招標結果依然流廢標者,依前款規定辦理,直至決標或取銷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