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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輔導神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10161261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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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縣內神壇正常發展,健全宗教活
    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神壇,指供奉神祗,供公眾膜拜而未具寺廟登記要件之場
    所。
三、各鄉(鎮、市)公所應每年訪查轄內神壇一次,並造冊函報本府。如
    有異動亦同。訪查事項如下(附表一):
(一)名稱。
(二)宗教別。
(三)供奉神祗。
(四)祭祀(法會)日期。
(五)活動項目。
(六)坐落地址及不動產所有權姓名。
(七)成員人數。
(八)設置神將團情形(八家將、大鼓陣、武轎班、醒獅隊、金龍陣等)
      及參與人數。
(九)成立年、月、日。
(十)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電話。
四、神壇得依其宗教派別加入所屬宗教為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所屬宗教團
    體之規範與輔導。
五、神壇從事宗教活動時,應以公開方式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假託神意詐取財物或其他犯罪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
(二)使用不當方法供給藥物執行醫藥行為。
(三)無合格醫師執照從事醫療行為。
(四)使用擴音設備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五)製造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六)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害交通。
(七)燃燒紙錢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八)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
(九)行為不檢有妨害風化、違反公序良俗或妨害性自主行為。
(十)違反消防法及相關規定。
(十一)吸收容留在校學生或中輟生從事不法犯行。
(十二)於學校上課時間,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之行為。
        但報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違反稅法相關法令規定。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六、本府得視需要,邀請轄內神壇負責人舉行研習會或座談會。
七、本要點之本府主管單位為民政處,協辦單位(機關)為本府建設處、
    教育處、社會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地方稅務
    局。
八、神壇經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者,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訪查,必
    要時得會同轄區員警訪查並應填報神壇違規行為訪查表(附表二)傳
    真、函報本府民政處依各違規事項分工表(附表三),分別由本府各
    協辦單位依法令處理,必要時由民政處邀集各相關單位(機關)研商
    處理。
九、神壇之供奉神祇、膜拜儀式及活動事項,應懸掛於明顯處供覽。
十、神壇設置獻金箱供捐獻金錢、財物者,其收支情形,應按年公告周知
    。
十一、神壇應視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教化事業,成績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之。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