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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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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實施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與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各校得視學校實際需求,依據本要點召開校務會議,修訂學校學生獎
    勵與輔導之規定並公告實施。
四、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應著重行為的動機、結果及其努力的程度,並考
    慮年齡、個性、環境等因素。
五、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方式,分為下列各項:
(一)獎勵:
      1.獎品。
      2.獎狀。
      3.榮譽獎章。
      4.特別獎勵。
(二)輔導:
      1.勸告。
      2.導師輔導。
      3.導師及家長配合輔導。
      4.特別輔導。
六、學生表現優良,不合於獎勵者,應予勉勵,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
七、合於下列規定事實者,應予獎勵:
(一)服裝儀容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拾物(金)不昧。
(四)對待同學友善,能互助合作者。
(五)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
(六)經常勸告同學努力向上者。
(七)運動比賽時,體育道德表現優良者。
(八)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九)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在公車上讓座位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一)能經常幫助弱小同學者。
(十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有良好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十三)在校外生活、行為端立,足以表現優良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見義勇為,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五)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十六)能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十七)為善不欲人知,對社會或他人有重大貢獻者。
(十八)響應愛國運動,表現優異者。
(十九)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同學之模範者。
(二十)學習總成績,於學期中表現優異者。
(二十一)其他優良行為應予獎勵者。
八、合於下列情節者,應予勸告:
(一)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違反學校規範,情節輕微者。
(三)隨地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四)不聽從自治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參加整潔活動或公眾服務,不認真參與者。
(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不聽制止者。
(七)因過失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八)其他不當行為應予勸告者。
九、合於下列情節者,應予登記並由導師列入輔導:
(一)欺騙尊長、同學者。
(二)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三)故意損壞花木或公物者。
(四)故意擾亂團體秩序者。
(五)考試時試場犯規,情節輕微者。
(六)有偷竊行為,情節輕微者。
(七)塗抹牆壁,妨害整潔觀瞻者。
(八)無故不假離校外出者。
(九)無故不參加集會或指定之訓練者。
(十)無故不參加代表學校比賽或活動者。
(十一)拾物不送招領,占為己有,價值較為貴重者。
(十二)言行粗魯,不聽糾正者。
(十三)不遵守交通規則,亦不聽從制止糾正者。
(十四)禮節不週,經勸導仍不知改進者。
(十五)其他不當行為應予登記並由導師輔導者。
十、合於下列情節者,應予登記並由導師及家長配合輔導:
(一)毆辱同學或聚眾鬥毆情形嚴重者。
(二)對師長無禮者,態度傲慢者,不聽糾正者。
(三)考試舞弊者情形嚴重者。
(四)有偷竊行為,為累犯者。
(五)冒用或偽造文書或印章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或無故不參加代表學校活動,而影響團體紀律
      及名譽情形嚴重者。
(七)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吸煙或賭博經查證屬實者。
(九)違反學校規範屢誡不改,情節重大者。
(十)行為不檢,有玷校譽,勸戒仍不知悔改者。
(十一)經常與不良少年來往,屢勸不改者。
(十二)破壞學校公物、刊物或布告情形較嚴重者。
(十三)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經查獲屬實者。
(十四)其他應予登記並由導師及家長配合輔導者。
十一、合於下列情節者,應予以特別輔導:
  (一)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或毀損國旗者。
  (三)攜帶刀具器械,危害他人安全者。
  (四)吸食、攜帶或販賣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五)參加校外鬥毆者。
  (六)屢犯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八)違反本要點第九點,經輔導尚不知改正者。
  (九)其他行為應予特別輔導者。
      學生行為如已涉及犯罪行為且情節重大者,除特別輔導外,應主動
      通知司法及警察機關處理。
十二、學生獎勵與輔導,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獎勵部分,由發現者通知班級導師列入紀錄並由訓導(教導)處核
      定公布。勸告部分,由發現者為之或通知導師辦理。
十三、特別獎勵由班級導師或給獎處室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十四、特別輔導,應依情節之輕重,由訓導(教導)處會知班級導師簽註
      意見,送請校長核定後予以登記,交由輔導老師及導師執行。
十五、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勵與輔導,由班級導師詳實記錄。
十六、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情況,應列舉事實並於學期末通知家長。
十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