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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家賠償案件為民服務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訴字第1110176377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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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
    或在本縣發生國家賠償事件之民眾,能迅速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
    相關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或向共同上級機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
    機關,特設立國家賠償案件為民服務窗口提供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以協助民眾主張其合法應有之權益,達成本府「便民」的施政理念。
二、本縣縣民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或在本縣發生國家賠償事件之民眾,不知
    賠償義務機關為何機關時,得向本府申請諮詢,以協助其依國家賠償
    法之規定,向相關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或向共同上級機關請求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三、上開民眾,欲向本府申請諮詢,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書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郵寄或親自
      檢送至本府行政處,地址為「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國
      家賠償案件為民服務窗口收)。
(二)上本府行政處網站,於「便民服務」項下點選「國賠線上申辦」,
      於賠償義務機關欄位載明「不知賠償義務機關」之意旨並載入相關
      資料,本府於受理後,將儘速通知申請人補正書面之要式申請,俾
      協助辦理後續事宜。
四、前點申請書之填寫,民眾有疑義者,歡迎電洽本府國家賠償案件為民
    服務窗口,電話(04)7531767、7531768、7531769或親臨本府5樓行政
    處,地址為「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本府行政處將指派專人竭誠
    為民服務。
五、本府於收到人民之申請時,應先審查人民之申請書是否符合第二點及
    第三點規定事項,若未符合有補正之必要,應請申請人補正後,並應
    於補正通知文中詳細載明待補正事項,如遲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將不予受理。
六、第三點之申請書,得由本府行政處視申請案件以會簽或不定期召開會
    議之方式邀集相關機關(構)、學校或業務單位協助提供相關賠償義
    務機關之建議,並將相關資訊函知申請人參考。倘有符合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要件,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
    爭議時,得協助申請人,依法向請求事件發生所涉及機關之共同上級
    機關請求確定之,以協助民眾主張其合法應有之權益,達成本府「便
    民」之施政理念。
    前項之函覆,本府並應告知請求權人下列事項:
(一)國家賠償請求時效。
(二)後續之請求程序。
(三)若日後經請求權人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以非本案之賠償義務機關
      為理由拒絕請求權人賠償者,請求權人得依法向共同上級機關請求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之意旨。
(四)本府免費法律扶助時間,提供請求權人向律師諮詢所得主張之權益
      。
(五)若請求權人屬低收入戶者,應主動告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
      助須知,俾於符合要件下充分運用法律扶助資源,協助民眾主張其
      合法應有之權益。
七、本縣縣民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或在本縣發生國家賠償事件之民眾,以本
    府為賠償義務機關,向本府請求國家賠償者(國家賠償請求書格式如
    附件二),本府將主動邀集相關權責機關(構)、學校或業務單位釐
    清本案之賠償義務機關。
八、經前點認定本府非本案之賠償義務機關者,本府將迅速依國家賠償法
    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規定,通知請求權人及本案之賠償義務機關,並
    告知請求權人第六點第二項第(一)、(二)、(四)、(五)款之
    事項及經本府通知之賠償義務機關,以非本案之賠償義務機關為理由
    拒絕請求權人賠償者,請求權人得依本措施向本府申請協助依法向共
    同上級機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之意旨。
九、本府各單位協助辦理本服務措施,對問題處理即時適當,且著有績效
    者,得簽請敘獎,以資鼓勵。
十、本服務措施經簽奉  縣長核准後,於函頒下達時正式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