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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90336999 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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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級學校教師進修學位,除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高級
    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
    遇之校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四、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方式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以在學校服務
    滿一年以上者
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除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外
    ,以擔任合格教師之學期起算至申請時之該學期結束止。但新進教師
    已在他校申請進修核准者,不在此限,惟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自行
      認定。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
      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
      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上開十
      分之一係以每學年度為計算單位,該名額包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
      國內、外留職停薪進修均計算在內,並不得四捨五入計算),員額
      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優
      先。
      曾取得較高或同等學歷敘薪有案者,不得再申請同一(或較低)學
      位(程)進修。但公餘進修或經學校薦送進修增能學分班及第二專
      長學分班者,不在此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利用寒暑假時間進修或經學校薦
      送進修增能學分班及第二專長學分班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由學校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為之。
    教師自行申請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
    ,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
    各校教師申請參加進修者,須以書面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經服務學
    校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以書面准駁核定之: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
      、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各校校長申請進修,應不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就讀前需陳報
    本府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校長調校後仍應重行報府核定。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行事曆及課表或由指導教授
      或進修學校出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
      小時為限,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但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在不影響行政業務下於寒暑假期間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
      週公假時數得覈實核給,最高至二十小時。惟經學校薦送進修增能
      學分班及第二專長學分班者,於寒暑假期間得覈實核給公假時數,
      不受最高二十小時之限制。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其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
      聘約期滿如經學校檢討予以續聘者得准予延長,並以二年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須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須經服務學校同意
      )。但國外進修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且應配合學期
      辦理。另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留職停薪不受一次之限制。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以學期為單位核准變更進修
      方式。但教師進修方式由公餘進修改為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方
      式進修,學校仍應依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三款重行審核。
八、教師經服務學校以書面函核定進修,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
    修,均不予補助費用。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起迄
      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
      執行等事項。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
      相同時間。
(二)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
      介聘或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
      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
      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教師進修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之事由外,應依進修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
    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十一、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
      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確實審核後,逕予以書面函核定,並製作該學
      年度教師申請在職進修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留存學校備查。
      本府得隨時前往各校查核,如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即取消給
      予公假之規定外,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