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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複查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0920244655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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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複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
    件,以確保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並由本府建設局同意備查
    之案件為執行範圍。
三、本要點所稱「專業檢查人」,為建築師、專業技師或專業機構檢查人
    。
四、從核發申報結果通知書之日起至複查完竣期間不得逾越二個月。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核發申報結果通知書後,原則於每週一
    分配抽查案件,每週五彙整抽查結果。
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率應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七、複查案件應於現場複查,本府建設局應於三日前通知申報人及專業檢
    查人員會同到場檢查,無故缺席者,視為拒絕檢查。
八、經複查結果為不合格者,應於會勘紀錄述明違規事項及責任歸屬,由
    申報人及專業檢查人員簽名確認並依「彰化縣政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違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辦理。該營業場所由該專業檢查
    人重新檢查,並於一個月內將檢查結果向本府建設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