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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309750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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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
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辦法相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  警察局: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事項。
二  農業處:辦理農業用途牛車、馬車及人力三輪以上慢車登記、發給證
    照及其他管理事項。
三  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辦理行駛於遊憩地區供觀光客搭乘三輪以上慢車
    登記、發給證照及其他管理事項。
四  工務處:辦理行駛於一般道路三輪以上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其他管
    理事項。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三輪以上慢車之規格、指定行駛路段及時間,由本府另定之。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三輪以上慢車所有人應向本府辦理登記,並由本府核發使用證照
及牌照。
前項所需文件格式及證照費用,由本府另定之。
第 5 條
載客用途之三輪以上慢車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辦理乘客相關保險,保險金
額由本府另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