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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檢舉菸品販賣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00385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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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為提升民眾對於菸害防制意識,鼓勵民眾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
之菸品販賣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係指檢舉人於彰化縣轄內發現菸品販賣業者販賣菸品
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行為,並向主管機關檢舉之案件。
前項所稱菸品販賣業者,係指經營菸品批發或零售之業者。但不包括以無
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菸品之業者。
第 4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第 5 條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具體事證向主管
機關檢舉。以書面以外之方式檢舉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
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書或書面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
    話。
二、涉嫌違法販賣菸品之場所名稱及地址、行為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販賣時間、違法情節及所提供之具體事證。但行為人姓名不明
    者,得免記載。
檢舉書應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檢舉者,經主管機關通
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後,應由檢舉人審閱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第 6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確實保密。
第 7 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規定檢舉之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後
,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第 8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受理檢舉機關收件時間為準。
第 9 條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正本」
,郵寄或逕送主管機關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所定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以後檢舉之案件。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