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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場營運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89)彰府秘法字第028912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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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場(以下簡稱本場)之主管機關為彰
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福興地區係指本縣芳苑鄉、福興鄉、花壇鄉、秀水鄉、埔
鹽鄉等鄉所轄區域。
第 4 條
本場得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場內一切事宜,其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第 5 條
本場係轄區內住戶及公民營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之一般垃圾廢棄物之處
理場,非轄區內之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一律禁止使用本場。
第 6 條
本場轄區內之廢棄物經認為有危險性、放射性、易燃性、毒性者及建築廢
棄物禁止運入本場處理,其他一般性廢棄物運入本場時,須先辦理繳費後
始可進場。
第 7 條
本場開放時間為每日六時至十四時止,其餘時間禁止進場。但經轄區內各
鄉鎮公所向本場協調,獲得同意後,得以進場。
第 8 條
清潔車輛(含事業單位)裝滿垃圾後,應行加蓋覆網依行車路線、速率駕
駛,以防止垃圾沿途掉落飛揚、污染路面。
第 9 條
清潔車輛(含事業單位)進場應先至地磅,磅其載重量,依序至掩埋本體
傾倒垃圾。
鄉公所清潔車於責任區垃圾運完後之車次,須至洗車場將車輛清洗
乾淨再回地磅,磅空車重量後駛離本場。
第 10 條
本場營運管理及經費須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