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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90180116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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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績優之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人員暨單位
,弘揚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提升服務士氣暨服務品質,促進社會福
利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熱心參與本縣社會福利工作,且經本府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持有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
二、成立志願服務單位,對推動本縣社會福利工作之公私立機關(構)、
    團體,服務期間達二年以上者。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府辦理獎勵事宜:
一、一般條件:
(一)績優個人部分:凡經本府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思想純正,
      無不良紀錄,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
      二百小時以上)之志工。但最近五年內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除外。
(二)績優單位部份:
      1.單位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者。
      2.辦理志工組訓或參加各項研習、觀摩活動,培育人力資源,增進
        服務知能表現優異者。
      3.建立志工服務基本資料,並依照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
        法按時予以登錄者。
      4.與相關機關(構)密切聯繫合作者。
二、特殊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於最近一年或過去發生之事蹟具有持
    續性質;至今仍持續存在或仍繼續有影響作用之個人或單位。
(一)積極,主動、熱心服務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二)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者。
(三)研提創新意見或作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得獎證書。
四、經依彰化縣志願服務評鑑要點評鑑為甲等之單位,頒授志願服務績優
    銀牌獎、得獎證書。
五、經依彰化縣志願服務評鑑要點評鑑為優等之單位,頒授志願服務績優
    金牌獎、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5 條
本辦法同等次之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單位)一次為限。
除依前項規定外,獎項之頒授,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績優個人:同一事蹟每人以頒授一次為限。
二、績優單位:不限於未曾接受獎勵之志願服務單位,但須間隔滿三年以
    上且同一事蹟以一次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得依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就其輔導之本縣志願服務運用人員暨
單位得比照本辦法辦理有關獎勵事宜。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