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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00

修正「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彰化縣消防局
發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9.30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33740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容:

第 四 章 互助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十三條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  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
下同六百元。
二  互助人員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繳納互助費二百元。
三  其他補助。
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會(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
福利互助委員會),互助人員負擔部分,均由參加互助機關(單位)於每年七月底前解繳互助會。

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金

第十六條

互助項目如下:
一  互助人本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  互助人本人失能互助。
三  喪葬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失能,比照公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第十七條

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  互助人本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給付醫
    療費用(健保自付部分)百分之七十。但互助人本人每一年度給
    付總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  互助人本人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
失能者,給付六萬元;
    
失能者,給付四萬元;部分失能者,給付二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六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一萬元,仰賴撫養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及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在學、身體失能、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院所證明者。

第十八條

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健保自付部分);因而致失能者,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第 六 章 互助金之申請及限制

第二十一條

重大傷病住院病房費,以補助健保自付部分,每日以四百元為限。超過四百元以上之病房費用及伙食、指定醫師、特別護士、診斷書、掛號等費,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  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  已享受免費醫療者。
三  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失能,經領取失能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第二十三條

失能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  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已終止時。
二  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經相當時日,能確定成失能
    者,以確定日期為準。
三  同一傷病患已終止之時。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