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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修正「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日期: 109.01.22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90025984號函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本府修正「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
容:

一、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並激勵及感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
學校教職員工終年辛勞,本府依據教育部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臺教師(一)
字第1040092604號函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發放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員額內之教職員工(含長期代理
教師)。

 

三、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原則由本府統籌辦理,各
校亦得申請辦理。

 

四、各校教職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配合教師節活動給予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

(二)熱心服務,不辭辛勞,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學校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有具體績效。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本府獎勵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得發給禮品(商品禮券),每年度獎勵人
數依所屬各級學校當年度八月一日現有編制員額合計數,個人獎勵額度依其事蹟
頒發新臺幣三百元等值禮品(商品禮券)。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禮品(商品禮券):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當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之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

 

七、各校提報之教師節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有不實之情事,應追繳其獎勵。

 

八、辦理教師節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