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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
發文日期: 109.01.07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09000227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縣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及本縣衛生局等各指定人員分別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分設業務組及行政組等,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組長、幹事若干人,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組長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