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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處理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日期: 108.12.31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44583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處理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五條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介聘對象: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含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
三、介聘原則:
 (一)超額教師之提列,各國中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二)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額節數比例較高者,提列超額領域(科別)之超額教師名單,送本府教育處辦理輔導介聘作業。
 (三)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依學校課程需求及相關規定提列超額教師科別名單及優先順序,送本府優先輔導介聘。
 (四)各校提列之超額教師,若同時參加縣外介聘,其所屬學校應提列同類科同員額之預備超額教師;經提列為超額教師者,不得申請縣內介聘。
 (五)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超額教師按任教科(類)別及積分高低,就各校所開缺額依序選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於當年七月底前,若原校出缺,則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具有原服務學校不足科(類)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經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則該超額教師得依序返回原服務學校。
2.超額教師之介聘原則及積分採計比照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應填具國民中學超額教師申請輔導介聘積分表,並於介聘積分審查時一併審查。
3.各校教師缺額應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
4.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各校現有缺額為準,被介聘之學校除能舉證調入教師具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基本條件第一目之一至之三之情事者外,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藉故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5.各校或自行籌組之委員會新聘教師甄選作業應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辦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