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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
發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發布日期: 108.11.20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40830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三條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繳納審議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依標準程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每件收費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元。
          二 依簡化程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每件收費七千元。
             變更設計、修正續審需再提送審議案件,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審議費。
第四條    申請公有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審議者,免收審議費。
第五條    審議費用應於申請時繳納。
第六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審議費用,於本府通知審議前撤回申請者,得申請無息退還。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