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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兒童及少年代表遴選作業須知」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日期: 108.08.26
發文字號: 府社兒少字第108029839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兒童及少年代表遴選作業須知」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兒童及少年代表遴選作業須知
容:
一、目的
  為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

二、遴選名額
(一)十五至二十名兒童及少年代表(以下簡稱正式兒少代表)。
(二)儲備兒童及少年代表(以下簡稱儲備兒少代表)無限制錄取名額。

三、遴選資格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年滿十一歲未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對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議題有興趣或關心,並具有參與公共事務、志願服
  務或社會公益團體活動之經驗者。


四、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間:
 1.正式兒少代表:於儲備兒少代表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辦理。
 2.儲備兒少代表:於正式兒少代表任期屆滿前半年辦理。
(二)報名方式:正式兒少代表係由儲備兒少代表中遴選;儲備兒少代表
   為自由報名參加。

五、正式兒少代表遴選審查說明
(一)
初審: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先進行資格初審,資
   格符合者提送遴選小組進行複審。

(二)複審:由本處組成遴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試,採擇優錄取,預計
   正取十五至二十名,備取若干名,若正取者因故辭職或任期前半年
   出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則予以停權,將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三)遴選原則:兒少代表遴選時應兼顧年齡、性別、族群及區域分布之
   平衡及公平、公開等原則。其中單一性別代表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正式兒少代表之組成,應包括國小生、國中生、高中生及
   高職生至少各二人;成員應包括新移民、身心障礙、原住民、機構
   安置、經濟弱勢及一般家庭兒童及少年至少各一人。

六、遴選小組之組成及複審方式
(一)遴選小組由本府兒少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本府
   教育處、衛生局、警察局、新聞處及社會處代表組成,共計十一人
   。

(二)遴選委員於遴選前保密,並依利益迴避原則迴避;遴選完成後公告
   遴選委員名單。

(三)遴選小組需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每名兒少需有出席委
   員過三分之二人數同意,始得當選。

七、其他
  兒少代表為無給職,但集會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補助費用。兒少代表
  委員出席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