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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
公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
公布日期: |
108.07.29 |
公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256144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五條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七條
個人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 網球場:
(一)健興網球場每人次五十元、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
兒童每人次二十五元,月票每人次四百元,一次
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女性民眾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七五折優待,使用夜間照明者需繳交使用照明費用,每面球場每小時六十元。
(二)員林運動公園網球場免收門票。但使用夜間照明者需繳交使用照明費用,每面球場每小時六十元。
二 游泳池:
(一)健興游泳池全票五十元、學生半票二十五元,成人月票八百元,學生月票四百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
(二)健興游泳池冬泳人員一律購買月票入場,月票價五百元。
(三)彰南運動休閒園區温水游泳池全票一百元、學生及本縣縣民半票五十元,成人月票九百元,學生月票四百五十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溪州、埤頭、竹塘三鄉鎮民眾憑證件免收門票。但需繳交十元清潔保險費。
三 選手宿舍每人每日三百元,超過三十人之團體八折
優待;惟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四 身心障礙民眾得憑身心障礙手冊,免費使用本場開
放之各場地,但各該場地於外借舉辦活動或比賽中
不得入場。
五 未滿三歲之兒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憑證
件使用本場各收費場地一律免費。但使用網球場夜
間照明者需繳交使用照明費用,每面球場每小時六
十元。
六 本縣縣民於國民體育日(每年九月九日)憑證件使用
本場各收費場地一律免費。
第一項使用場所如屬委外營運者,其收費標準得依委託
經營管理契約辦理。但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提報年度投資改
善設施(備)計畫及經費概算等資料,經本府核准後方可實
施,並併入委外營運契約內據以執行,惟不得逾越本縣國民
運動中心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之
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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