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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 | 
            
	| 公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 | 
            
	| 公布日期: | 108.07.17 | 
            
	| 公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241161號 令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 
            
            
            
            
	| 內容: | 
                        
                        
![文字方塊: 種類]() ![文字方塊: 費率]() ![]()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停車場收費費率如下:
 
|         | 計時 (單位; 元/每時) | 計次 (單位: 元/每次) | 備        考 |  
| 甲 | 50 | 150 | 一、收費費率種類,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種,其適用標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表甲、乙、丙、丁各種類費率均適用於小型車,另大型車應按小型車費率加倍計收。戊、己種費率僅適用於機器腳踏車。 三、本表收費費率種類,路邊、路外停車場均適用。 四、月票售價: (一)路外停車場按計次費率乘三十次計算收費。 (二)路邊停車場按本縣公告路段最低之計時費率乘三十天乘六小時計算收費。 使用路邊停車場月票之車輛,得使用本縣各公告之路邊停車場。惟路邊、路外停車場月票不得混合使用。 五、計次停車者以當日為限,又所謂每次,     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計時停車       者,停車時間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     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     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     一小時計算收費。路邊停車者,以三十     分鐘或一小時為週期計算收費。 六、本表係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  
| 乙 | 40 | 120 |  
| 丙 | 30 | 90 |  
| 丁 | 20 | 60 |  
| 戊 | 20 | 40 |  
| 己 | 10 | 20 |  管理機關為促銷宣傳鼓勵民眾使用停車場,得將前項各種類之費率及月票售價折扣之,但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本縣縣議會、本府各局室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學校以及非營利性機關(構)團體舉辦活動需使用本府經營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時,應於活動前二十日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得按每日每輛車新臺幣十元收費,不受第一項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