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訂定「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
發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7.08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231334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立及管理辦法」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立及管理辦法 |
內容: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縣社福基金
會),指主事務所設於本縣,從事社會福利慈善業務或服務,經彰化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第三條 本縣社福基金會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最低為新臺幣(下同)一
千萬元。
現金比率,應達前項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百,方足以提供目的事
業之適當經費。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本縣社福基金會,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縣社福基金會對個別團體、法人或
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以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為原則。但
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受百分之十之支出比
率限制。
第五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縣社福基金會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
額達三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報本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