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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
發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
發布日期: |
108.06.28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216447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
內容: |
第四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學校,本府得鼓勵學校
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
學校當學年度全校學生數(不含幼兒園)本校人數四十人以下、分校人數二十人以下,且
新生人數未達十人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依彰化縣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試算積分表
提出評估報告書,送本府辦理專案評估。
前項學生人數之認定,以當年度九月十五日之學生人數為基準。
第六條 學校合併或停辦,應由本府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
審會)審議通過後,並送教育部備查。
前項合併或停辦提案,得由本府媒合,或由合併、停辦學校雙方共同簽署提案。學校提案
時,應先與校內教職員工、家長及社區溝通,必要時得召開說明會,並應於學期開始六個月前
提報本府辦理專案評估。
本府辦理專案評估,應規劃合併或停辦方案,擬具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並邀請
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審議之。
專案評估之項目如下:
一 學生數。
二 普通班未來五年入學新生數及每班平均學生數。
三 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四 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五 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六 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七 校齡。
八 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九 學校教室屋齡。
十 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一 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二 經本府核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
第八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合併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校,改制為
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改制為分班。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本府應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
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學校,或介聘、調任至其他
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
存續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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