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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
公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8.04.03
公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1100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9.01.01
旨: 修正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容:

第二十一條  本會召開之大會、委員會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
              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
              ,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  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  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
    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  大會會議實況除考察及現勘外,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
    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