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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召開之大會、委員會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
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
,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 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 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
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 大會會議實況除考察及現勘外,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
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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