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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
發文日期: 108.03.07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8007490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修訂辦理。
二、檢送修訂後基準、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1份。
容: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

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1031120日府地測字第1030391499號函訂頒

10837日府地測字第1080074901函修正訂頒

一、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有曠職(曠工)、請假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曠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其應扣發金額以時計算,當日累計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二)請事假於當年度七日以下(含七日)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當年度事假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三)請病假、生理假(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惟當年度病假日數超過二十八日以事假抵銷後,造成當年度事假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四)請婚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公假、休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五)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二、全月外調非屬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之其他機關,不發給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三、全月未從事外業測量工作者,不發給該月測量工作費。

四、按日扣發當月(每月以三十日計)測量工作費之計算基準,如下表所列:

 

(單位:新臺幣)

時數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四小時

(半日)

五小時

六小時

七小時

八小時

(一日)

扣發

金額

8

17

25

33

42

50

58

67

 

五、本測量工作費經費編列於年度預算人事費-其他給與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