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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 |
發文機關: |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 |
發文日期: |
108.03.07 |
發文字號: |
府地測字第108007490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
說明: |
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修訂辦理。 二、檢送修訂後基準、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1份。 |
內容: |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
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扣發基準
103年11月20日府地測字第1030391499號函訂頒
108年3月7日府地測字第1080074901函修正訂頒
一、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有曠職(曠工)、請假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曠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其應扣發金額以時計算,當日累計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二)請事假於當年度七日以下(含七日)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當年度事假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三)請病假、生理假(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惟當年度病假日數超過二十八日以事假抵銷後,造成當年度事假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四)請婚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公假、休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五)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二、全月外調非屬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之其他機關,不發給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三、全月未從事外業測量工作者,不發給該月測量工作費。
四、按日扣發當月(每月以三十日計)測量工作費之計算基準,如下表所列: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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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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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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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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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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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時
(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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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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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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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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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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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發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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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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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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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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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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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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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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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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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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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測量工作費經費編列於年度預算人事費-其他給與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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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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