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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縣立高級中學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二條。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
發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
發布日期: |
108.02.18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045999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縣立高級中學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二條。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縣立高級中學學雜費減免辦法 |
內容: |
一 特殊境遇家庭: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特殊境
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
籍之學生,或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未入學高級中等
學校取得學籍之學生。
二 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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