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
發文機關: |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
發文日期: |
109.02.06 |
發文字號: |
府工運字第109003740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 |
說明: |
本表係依彰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訂定,交通部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交路字第一○八五○一四四三六一號令公布修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放寬臨接道路實際寬度之限制,爰參照該辦法規定擬具「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一、工務處審查項目第三點,增列「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調整核章欄位。 |
內容: |
本表係依彰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訂定,交通部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交路字第一○八五○一四四三六一號令公布修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放寬臨接道路實際寬度之限制,爰參照該辦法規定擬具「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 工務處審查項目第三點,增列「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 調整核章欄位。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