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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籍電子資料係指下列以電子媒體儲存之圖形或文字資料

一、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二、測量資料指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資料。
三、地價資料指土地公告地價、公告現值、申報地價資料。

第 3 條
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算單位,每錄收費新臺幣零點五元。但
    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
二、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一元。但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新臺
    幣二十元,未達十點以十點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未滿
    一百筆以一百筆計算。

第 4 條
以歸戶性質提供之清冊資料以筆為單位,每筆十元。

第 5 條
前條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酌收材料費:
一、1.44MB  磁片每片新臺幣二十元。
二、650MB 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二百元。
三、8MM 磁帶(4G)每卷六百元。
四、QIC 磁帶(1.2GB) 每卷九百元。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各項收入,依規定繳入縣庫。

第 7 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相關單位及依法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或有行司
法調閱權之機關申請者,免予收費。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
提供。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