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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道路封閉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公路法及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二、目的:
    彰化縣轄內公路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循本作業程序
    即時封閉公路,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使公路運輸功能所遭受
    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三、適用範圍: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轄管公路(縣、鄉道),於發生災害
      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道路封閉作業。
(二)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道路,未另訂有道路封閉標
      準作業程序者,得參照本程序另訂準用之。


四、警戒時機:
(一)接獲用路人、當地居民、警政單位或各級道路管理機關通報,經養
      護單位認定需要者。
(二)列為重點監控之公路,先前災害尚未修復之路基缺口、具坍方潛勢
      尚未辦理坡面防護之上邊坡及位於河流攻擊岸之路段,經氣象局發
      布陸上颱風警報或上游集水區發布大豪雨特報,經養護單位認定需
      要者。


五、封路時機:
    封路之時機,經巡查或通報有下列狀況者執行:
(一)公路因災害或無預警發生路基缺口或路基下陷且有擴大之虞時。
(二)公路邊坡發生落石坍方且有擴大之虞時。
(三)發生強烈地震且產生災情阻斷交通時。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為維護警報區域路段行車安全時。
(五)其他經公路養護單位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虞時。


六、封路執行單位
(一)施工中之路段:各工程執行單位。
(二)本府轄管公路(縣、鄉道):為利封路執行時效,由各鄉(鎮、市
      )公所先行執行第一階段簡易封路,本府工務處派員執行第二階段
      道路封閉及相關交維設施之設置。
(三)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道路:由該鄉(鎮、市)公所負責
      執行封路作業。


七、任務編組


八、封路作業程序
(一)公路如因災害阻斷交通或經公路養護單位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
      虞(達封路標準)時,應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官(由本府工務處處長
      或各鄉(鎮、市)公所首長擔任)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封路指令
      ,並即通報相關單位依程序辦理道路封閉及後續道路搶通搶修作業
      。
(二)阻絕設施設置程序分工如下:
   (1)警察單位配合協助交通管制。
   (2)第一階段簡易封路(受阻路段兩端同時佈設,警示帶、交通錐、
        警示燈)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
   (3)第二階段完全阻絕設施(灌水式或 RC 護欄、交通錐、警示燈)
        、設置封路告示牌、替代路線告示牌,由本府工務處執行。
(三)本府工務處依序發布新聞、登錄網站、請警廣協助轉知相關訊息並
      於現場張貼公告。(循「彰化縣重要道路公共安全通知事項標準作
      業程序」辦理)


九、封路開放作業程序
(一)路基缺口修復、坍方清除並完成相關交通安全設施經公路養護單位
      勘查無虞後,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開放通車指令。
(二)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人員持續現場觀察邊坡狀
      況保持警戒。


十、各單位緊急聯絡窗口名冊
(一)為利本項作業程序之執行,請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提送聯絡窗口之聯絡資訊予本府彙整(需包含姓名、職稱、
      手機、辦公室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
(二)聯絡資訊表格如下:


十一、道路封閉作業流程圖(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