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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
    定之。

二、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辦理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縣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
    府民政處、財政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及本縣衛生
    局等各指定人員分別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分設業務組及行政組等,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組長、幹事若干人,就本
    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
    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組長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