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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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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第 1 條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應依「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規定」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之規定,檢具相關
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 3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具備下列條件者,檢具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許可之文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向本府申
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 符合「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規模。
二 符合本府農業與畜牧業發展計畫。
三 其他促進本縣就業、經濟及農業發展等條件。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之有效期間內,取得本府核定同意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函後,逕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