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約用護理人員之進用,依
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護理人員,係本縣各級學校編制未置專業護理人員,
惟因應學生健康檢查及緊急傷病照護等業務需要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三、擔任約用護理人員,應具資格條件如下:
(一)經合格醫院檢查體格合格,並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約用護理人員應具之條件及報酬標準如附件一。
四、約用護理人員工作期限,依契約規定;約用期間如經費不足,應依據
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受僱人已屆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者,應即辦理退休。
五、約用護理人員應訂立契約,並俟簽妥契約後始予報到;契約內容如下
:
(一)約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
(三)約用期間報酬。
(四)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之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二。
六、約用護理人員之報酬應視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依附件一報酬標準表薪
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七、約用護理人員,除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不適用公務人員
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約聘僱人員離
職儲金辦法、死亡撫慰金等法規之規定,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
,其依本要點約用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俸級,亦不得併計為退休年
資。
八、各機關於約用經費可容納範圍內,得比照行政院當年度核定之軍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九、約用護理人員於約用期間死亡,其死亡當月之報酬准予支給。
十、約用護理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
則規定辦理。
十一、各校進用約用護理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
十二、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府所
屬各級學校之約用護理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
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
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擔
任約用護理人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約用護理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
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約用護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