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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非依法設置之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
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或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
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墓主,於本府所定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得領取下列遷葬
救濟金:
一 墳墓設置於公有地者,按本縣遷葬合法墳墓查估標準發給墳墓遷葬金
額百分之三十之救濟金。
二 墳墓設置於私有地者,按本縣遷葬合法墳墓查估標準發給墳墓遷葬金
額百分之五十之救濟金。
第 4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需地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