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其監護人、法定代
理人對本府辦理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提出之申訴案件,特
設本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
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
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三、委員於任期中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行為者,由本府解聘之。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縣長依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
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之,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