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係指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
等以下各級學校及其附屬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並經彰化縣(以下簡
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
第 3 條
資優生具有下列優良表現之一者,得由學校推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
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第 4 條
資優生獎助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頒發學生獎狀表揚。
二、公開頒發學生定額獎金,金額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其獎助額度以新
臺幣五千至二萬元為原則。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特殊表現僅得申請一次,不同特殊表現得分開申請,惟同一年度
總獎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各特殊表現如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獎助程序如下:
一、資優生填具申請表。
二、經各校特推會審查通過。
三、各校函送本府審查。
四、本府函知各校審查結果。
五、各校依據審查結果頒發獎助。
第 7 條
符合申請條件之資優生,如因證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未完全者,視同放棄。
第 8 條
申請各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前一學年度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審查,如有
特殊個案專案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