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有形文化資產: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史蹟及文化景觀,指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
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完成登錄備
查者。
第 3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
定著之土地,減徵標準如下:
一 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 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 4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
定著土地,由本府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彰化縣
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或消滅時亦同。
第 5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
定著土地,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當月份起減徵房屋稅。減
免原因變更或消滅者,自次年(期)起變更或恢復課徵地價稅,次月份起
變更或恢復課徵房屋稅。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