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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實施工程獎金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實際從事各項建設工程人員,精進、研發各種工程技術,提昇工程品質,並加強績效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
行政院函頒「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辦理。
 

三、支給對象:(以下簡稱工程人員)
(一)本府建設處、農業處、工務處、水利資源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地政處、交通處(以下簡稱工程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年度總預算員額,及年度 進行中實際從事工程業務經簽奉首長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工友、技工、駕駛、聘僱人員及駐衛警察。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簽奉首長核可後得比照適用。
(三)至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員(如非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或非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之聘僱人員等)工 程獎金之發給,其核發標準、考核方式、計算基準及獎金來源等,應於契約中明定。

四、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提撥額度:
(一)經費來源:工程管理費內提撥之工程獎金。
(二)提撥上限:按以下員額(不含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人員),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依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本府各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
2.實際辦理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由業務單位逕予認定)之編制內正式技工、工友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進用,如具有相關學經歷或專長、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由業務單位逕予認定)之人員。
(三)實際提撥額度:
1.各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列工程獎金;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列。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依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百分之七十提撥。
3.各項工程之規劃及監造如由兩個單位以上共同主辦者,應事先簽准其分工範圍,並自行協調該工程管理費所提撥工程獎金之分配比例。
4.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上開提撥規定辦理。


五、工程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
(一)本府各工程單位每年計算勻用之工程獎金數額,應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
1.
工程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應由各工程單位依據績效評核結果,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績效考評列特優單位,得依工程獎金(單位績效)額度之數額全數發給;列優良單位,得依工程獎金(單位績效)額度之數額百分之九十發給;列良好單位,得依工程獎金(單位績效)額度之數額百分之八十發給;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單位,不發給工程績效獎金。獲獎單位應依規定之會計程序,檢具(造冊)辦理核銷。
2.工程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機關首長得依據所屬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二)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三)員工依其他規定支有同性質獎金或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機關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四)工程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及個人工程績效獎金,應分別審酌整體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發給之。其中單位工程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於年終進行績效評估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個人工程績效獎金由機關首長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之;或由單位主管提報送會人事處,簽請縣長核定發給。
(五)員工年度中因職務異動未實際從事工程業務或每月中途到(離)職者,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計算發給。


 

六、績效考評作業規定:
(一)單位工程績效目標訂定:本府得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應參考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及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於年度初期以代表性、合適性、挑戰性及可行性等四項原則擬定三至五項單位施政績效項目,並填具「工程施政績效評核表」、「工程施政績效目標創新性挑戰性評核表」,送本府人事處彚整,提送本府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簽陳縣長核定。
(二)年終考評:各受評工程單位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依受評項目之目標執行達成度辦理自評,詳填「期末施政績效執行成果評核表」執行情形及自評分數,由人事處彙整,提送本府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簽奉縣長作綜合考評核定後,函知本府得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核發單位績效工程獎金。

(三)綜合績效:由縣長綜合考評之。


 

七、考評方法與程序:
(一)由本府籌組「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審核各工程單位之工程績效目標考評項目與評核標準,並於期末審核各受評單位績效情形,分別予以評定等第。
(二)年度進行中如因外在環境、組織願景及政策因素,必須變更或停止評核項目計畫時,應由工程單位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前簽奉縣長核定後,通知人事處。未及於上開日期簽核者,仍以當年度初期核定之施政計畫為考評項目。
(三)期末考評時,各工程單位應先就受評項目辦理施政績效自評,相關單位應提供具體資料、數據俾憑佐證;填妥之期末執行成果評核表(附件三),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送人事處彙整,並以上述報送日為績效目標截止執行評估之基準日。
(四)人事處於彙齊後,提送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完成複評。複評結果於簽奉縣長核定後函知各受評工程單位。
(五)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於複評時,得就受評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實際績效情形,酌予增減總分。
(六)各單位報送「工程施政績效評核表」(附件一)、「工程施政績效目標創新性挑戰性評核表」(附件二)、「期末施政績效執行成果評核表」(附件三),如有逾規定期限報送者,每超過一天扣總分零點五分,上開扣減分數由人事處統計後,併送本府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

 

八、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工程施政績效(佔百分之八十):本府各工程單位參考本府策略目標,其中百分之四十五設定目標之執行進度及完成度,百分之十五設定目標具創新性、挑戰性(期初由績效評估委員先行評分,作為各工程單位訂定工程施政目標項目之參考;期末由績效評估委員先行評分後,提委員會決議),另百分之二十列為本府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針對各單位所提列施政目標評分。
(二)綜合績效(佔百分之二十):由縣長針對工程單位年度工作績效作綜合考評。
 

九、成績評定等第分數:
本府受評工程單位成績等第,分特優、優良及良好,並依分數高低評列名次。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良好: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成績經評定未滿七十分之單位,得簽請議處。


 

十、工程績效獎金分配之限制:
(一)本府各受獎單位應將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分配或運用情形,送由人事處備查。
(二)平時考核累積記過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或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情形之人員,當年不得發給或參與分配單位工程獎金。
(三)提列績效項目參加評核之任務編組人員,應擇一單位支領單位工程獎金。
 

十一、工程績效評核作業分工:
(一)目標設定作業:由人事處彙整各受評工程單位資料,提請績效評估委員會審核。
(二)期末考評作業:由各受評工程單位依期末執行成果評核表辦理自評後,送人事處彙整,提請績效評估委員會審核。
(三)人事處將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複評結果,簽陳縣長綜合考評後,依評核結果辦理工程獎金事宜。
 

十二、本作業規定未規範事項,悉依「工程獎金支給表」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