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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支持網絡),包括彰化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教育處、勞工處、社會處、彰化縣衛生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會
、特殊教育輔導團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

第 3 條
本支持網絡之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第 4 條
本支持網絡之各組成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
書、電話、傳真、網路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
本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
    關單位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評鑑、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
    現況及未來發展等工作。
二、將特殊教育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傳達特殊教育相
    關服務資訊。
三、協調或委託大學校院、特殊教育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
    在職進修、學術研究、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觀摩會、展覽會、
    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四、本府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本支持網絡各組成單位密切聯繫,提供教師
    、學生及家長之相關訊息及服務。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本支持網絡所需經費,除教育部補助款外,由本府按計畫內容及實際需要
編列預算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