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支持網絡),包括彰化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教育處、勞工處、社會處、彰化縣衛生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會
、特殊教育輔導團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
第 3 條
本支持網絡之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
第 4 條
本支持網絡之各組成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
書、電話、傳真、網路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
本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
關單位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評鑑、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
現況及未來發展等工作。
二、將特殊教育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傳達特殊教育相
關服務資訊。
三、協調或委託大學校院、特殊教育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
在職進修、學術研究、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觀摩會、展覽會、
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四、本府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本支持網絡各組成單位密切聯繫,提供教師
、學生及家長之相關訊息及服務。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本支持網絡所需經費,除教育部補助款外,由本府按計畫內容及實際需要
編列預算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