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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申請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在
    家教育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情形:
(一)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者。
(三)領有重大傷病卡。


三、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業於本縣所轄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二)經本縣鑑輔會同意辦理在家教育,業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登記有
      案者。


四、在家教育補助費金額:
(一)每學年自該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九個月計算(
      不含二、七、八月)。
(二)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就讀教養機構者,每月新臺
      幣六千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
      準之差額低於補助款額度,依其差額給付,如差額額度超過補助款
      ,仍依補助款額度補助之)。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
      「九十一年度臺灣省各縣(市)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
      標準」為依據。


五、申請手續: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申請當年度九、十、十一、十二月之教育補
      助費)及三月(申請當年度一、三、四、五、六月之教育補助費)
      。


六、附則:
(一)如有不符第四點各款者,即喪失核給在家教育補助費資格,且自資
      格喪失次月起不得支領本補助費,已支領者應繳還。
(二)該生設籍學校應輔導其家庭或監護人適當使用在家教育補助,以發
      揮其應有之效能,若有不當使用者,得專案簽請收回補助款。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但得視本府財源情形
    隨時修訂之。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