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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則之法律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第二條)
三、明定之定義。(第三條)
四、規則之主關。(第四條)
五、明定上養漁業定。(第五條)
六、之程之相關件。(第六條)
七、限。(第七條)
八、殖漁記證更時處理方式。(第八、九、十、十一條)
九、依九條定,明定殖或生物,應經始得殖。(第十二條)
十、針對生物病或及有健康定處理方式。(第十三條)
十一、依法第四定,定縣(市)主定檢人經營形,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四條)
十二、不依,經主管屆期不改,依照法規記證。(第十五條)
十三、滿時之方式。(第十六條)
十四、日期。(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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