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杜絕酬庸用人,並建立公平、公正、
公開的用人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以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臨時
人員之依據。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須進用臨時人員時,以公開甄選為
原則。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二)現職人員或年度已進用,並於次年度續聘、僱者。
(三)聘、僱用期間未達六個月(包括六個月)之短期進用人員。
(四)機關內約聘僱、臨時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職務間之調整。
(五)已依公開甄選作業流程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
人選者。
(六)職缺工作性質須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
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
三、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
用,因應機關臨時性業務需要,臨時僱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
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
(三)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及其他人員。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五)依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進用之人員。
四、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為限。
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者。
六、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
,不在此限。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
新進用臨時人員。
七、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進用,考評得就書面審查、筆試、口試、測驗、
實地考試等方式擇一採行或二種以上方式並行。
前項所稱「書面審查」,係指審查應考人之學歷、經歷、語文能力、
專業證照等相關資格條件。「筆試」,係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
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所稱「口試」,係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
甄選之知能及有關事項。所稱「測驗」,係指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而
言。所稱「實地考試」,係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考評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
八、錄取方式由主辦單位於甄試簡章中定其錄取標準。原住民及身心障礙
人士保障併納甄試簡章辦理。
九、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
冊,於業務單位有需用者,再行遴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
甄試錄取資格。
十、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十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於擬進用本進用要點第三點所訂人員時
,應將職缺之機關或單位名稱、辦公地點、需用人數、報名資格、
甄試科目、考評方式、報名相關規定於甄試簡章內訂定,並於報刊
或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