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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經費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
全文檔案:
彰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經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府教體字第0980008014號函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府教體字第0980211557號函修正第3、4、5、6、7、8、10、13、14點
 
  • 為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學童攝取營養、健康、衛生、安全之午餐,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全面開辦免費營養午餐。
  • 補助對象: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之在校使用學校午餐學生。
  • 學校午餐招標方式:各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自行辦理招標。
  • 午餐經費補助天數:本縣公布之「學校行事曆」上課日,每週最多以供餐五天為限。本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外教學、畢業旅行等未在校用餐之上課日。
  • 補助金額:
(一) 外訂餐盒學校:國小每生每餐補助午餐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元為上限;國中每生每餐補助午餐費四十五元為上限。
(二) 自辦午餐學校:國小每生每月補助午餐費六百八十元;國中每生每月補助午餐費七百二十元。上列補助金額均已包括每生每學期基本費二百元及燃料費一百六十元在內。
(三)自辦午餐學校之午餐費為支應午餐主、副食材、食油、調味品、人工及其他雜支等所須費用;基本費得以填補燃料費之不足,於學期結束尚有剩餘,可充作維護或充實廚房設備;燃料費為支應午餐廚房所使用之水、電及瓦斯等燃料費用。
(四) 以上補助金額,每學期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繳回縣庫。
(五) 午餐補助金額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況、物價指數及比鄰縣市學校午餐價格,另行調整。
  • 午餐經費申請與核銷方式:
(一) 申請方式:
    1. 依學生數和補助單價編列經費概算表及掣製領據報府辦理請款。相關原始憑證請依審計法第25條施行細則由學校自行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2. 自辦午餐學校之基本費和燃料費於每學期開學依據學生數一次撥付,如有轉學生情事不再作多退少補事宜。
    3. 午餐費撥款期程:每年二月底核撥二、三月午餐費;四月底核撥四、五、六月午餐費;九月底核撥八、九、十月午餐費;十一月底核撥十一、十二月及次年度一月午餐費。
(二) 核銷方式:
  1. 外訂餐盒學校:於學期結束二十日內,按學生用餐情形,覈實掣製經費收支表報府核備,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於核撥次一學期經費時逕行扣抵。又契約涉及現金回饋及罰款事項應於報結時全數繳入縣庫。
  2. 自辦午餐學校:於學期結束二十日內,覈實掣製經費收支表報府核備,如有超撥款項,將於核撥次一學期經費時逕行扣抵。
  3. 上述經費收支表應依規定期限內報結,以免延宕次期款之撥付期程。
  • 外訂午餐餐盒學校招標評選供餐廠商家數時,應就學校規模、學生人數、校園空間環境等,做適當之考量。
  • 為維持學生營養午餐最佳供餐品質,各校應在公允適法情況下訂定嚴謹的廠商供餐機制,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公平良性競爭、輪流供餐、淘汰機制等措施。淘汰機制須考量校內學生、老師、行政人員和家長之意見,相關淘汰機制由學校自行訂定,藉以提升午餐廠商之良性競爭。
  • 建議外訂餐盒學校輪流供餐方式以學生人數四百人為一級距,例如:四百人以內,由一至二家廠商輪流供餐;四百零一至八百人,由二至三家廠商輪流供餐;八百零一至一千二百人由三至四家廠商輪流供餐,餘以此類推。
  • 九十八年六月後新訂合約之學校,午餐供應應富有變化的菜單設計,內容     應包括主食、至少三菜一湯以上以及水果和乳品之提供。有關水果和乳品之提供,請由以下三項方案擇一辦理:
(一) 每月至少提供二次水果和二次乳品。
(二) 每月至少提供四次乳品。
(三) 倘外訂餐盒廠商不提供水果和乳品,則每生每餐午餐收費價格應調降為國小每生每餐三十八元、國中每生每餐四十三元。而所調降之二元由學校自行採購水果和乳品,水果和乳品所提供次數應符合前二款規定。
以上所提供之食材,請優先考量採用本地產及國產之產品。
  • 各校應依學生飲食習慣提供葷食和素食之選擇。
  • 若學生因個人因素無法在校使用學校午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午餐補助。
  • 九十八年六月以後各校新訂合約應配合本府補助經費額度以及本注意事項辦理午餐採購。
  • 本府組成午餐工作考核小組,將不定期至各學校或供餐廠商抽查午餐狀況及衛生安全設施。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