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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
全文檔案:
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府教體字第0980008014號函
 
  • 為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學童攝取營養、健康、衛生、安全之午餐,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全面開辦免費營養午餐。
  • 補助對象: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之在校使用學校午餐學生。
  • 學校午餐招標方式:各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午餐經費補助天數:本縣公布之「學校行事曆」上課日,每週最多以供餐五天為限。
  • 補助金額:
(一) 外訂餐盒學校:國小每生每餐補助午餐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元為上限;國中每生每餐補助午餐費四十五元為上限。
(二) 自辦午餐學校:國小每生每月補助午餐費六百八十元;國中每生每月補助午餐費七百二十元。上列補助金額均已包括每生每學期基本費二百元及燃料費一百六十元在內。
(三) 以上補助金額,得視每學期隨物價指數、外在經濟環境、比鄰縣市、年度預算編列情況酌予調整。
  • 午餐經費補助方式:
(一) 九十八年二月預撥二月、三月午餐經費,九十八年四月預撥四月、五月、六月午餐經費,並於九十八年六月學期結束時請學校辦理核銷。
(二) 九十八年九月以後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依規定核撥各校。
  • 外訂午餐餐盒學校招標評選供餐廠商家數時,應考量學校規模、學生人數、校園空間環境等,做適當之考量。
  • 為維持學生營養午餐最佳供餐品質,各校應在公允適法情況下訂定嚴謹的廠商供餐機制,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公平良性競爭、輪流供餐等措施。
  • 建議外訂餐盒學校輪流供餐方式以學生人數四百人為一級距,例如:四百人以內,由一至二家廠商輪流供餐;四百零一至八百人,由二至三家廠商輪流供餐;八百零一至一千二百人由三至四家廠商輪流供餐,餘以此類推。
  • 九十八年二月後新訂合約之學校,午餐供應應富有變化的菜單設計,內容     應包括主食、至少三菜一湯以上、每週至少一次水果、每月至少二次乳品。
  • 各校應依學生飲食習慣提供葷食和素食之選擇。
  • 若學生因個人因素無法在校使用學校午餐,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午餐補助。
  • 九十八年二月以後如仍有履行舊合約之學校,基於契約誠信原則,本府仍依照學校與廠商所訂舊合約補助午餐費,惟嗣後各校新訂合約應配合本府會計年度補助經費額度辦理午餐招標採購。
  • 本府組成午餐工作稽核小組,定期稽核各校之菜單,並不定期至各學校或供餐廠商抽查午餐狀況及衛生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