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教育網路中心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指派秘書、科長、專員或督學兼任,承縣長之命,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指導,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本縣中小學資訊教育年度計畫擬定與執行。
二 本縣教育網路管理維運及資通訊安全政策之推動執行。
三 推廣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及數位教學資源統合應用。
四 本縣中小學資訊教學設備充實與更新。
五 其他有關資訊教育與網路應用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技士及技佐。
第五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八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