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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民國 87 年 08 月 26 日
全文檔案:
第1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確保區域性垃圾處理場(以下簡稱本場)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本場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
      訂定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二、相臨村里:指處理場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處理場主要道路沿線或經委員會認定有環境嚴重影響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金來源,由本場收費後扣除營運管理費用之剩餘款充當,惟福興鄉已支付之配合款共新臺幣六百七十八萬零七十七元,由芳苑鄉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分三年優先攤還。
第5條 回饋金分配以芳苑鄉公所占百分之六十,福興鄉公所占百分之四十計之。
第6條 回饋金分配以芳苑鄉公所占百分之六十,福興鄉公所占百分之四十計之。
第7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觀摩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