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條規訂制定之。
第2條 彰化縣溪州地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本場)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溪州地區係指本縣溪州鄉、二水鄉、竹塘鄉、北斗鎮、田尾鄉、永靖鄉、埔心鄉、埤頭鄉、社頭鄉等鄉鎮所轄區域。
第4條 本場得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本場一切事宜,其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第5條 本場係轄區內住戶及公民營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之一般垃圾廢棄物之處理場,非轄區內之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一律禁止使用本場。
第6條 本場轄區內之廢棄物經認為有危險性、放射性、易燃性、性者及建築廢棄物禁止運入本場處理,其他一般性廢棄物運入本場時,須先辦理繳費後始可進場。
第7條 本場開放時間為每日六時至十四時止,其時間禁止進場。但經轄區內各鄉鎮公所向本場協調,獲得同意後,得以進場。
第8條 清潔車輛(含事業單位)裝滿垃圾後,應行加蓋覆網依行車路線、速率駕駛,以防止垃圾沿途掉落飛揚、污染路面。
第9條 清潔車輛(含事業單位)進場應先至地磅,磅其載重量,依序至掩埋本體傾倒垃圾。
鄉公所清潔車於責任區垃圾運完後之車次,須至洗車場將車輛清洗乾淨再回地磅,磅空車重量後駛離本場。
第10條 本場營運管理及經費須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
第11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