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國
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
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縣立國民中學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
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所組織
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
三、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由各區學校輪流承辦。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其已登記或檢定之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並依其積分高低,採公開介聘作業辦理。
五、向本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有
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學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依據教育部
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台中(二)字○九四○○三七五○九號函、
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中(二)字第○九四○○六四一四九號
函辦理)。
2.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相關法令
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二)服務條件:
1.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者(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
依法令分發之佔缺實習教師教學年資予以採計.但服兵役年資不
予採計),得申請介聘。
2.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款規定,並經本府教育處核准於介
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回職復薪,方可提出申請。
六、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一學校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若本校屬偏遠國中,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校兼任各處(室)主任教師,每滿一年加給二點五分,完全
中學國中部教師兼任秘書職務、兼任本縣社區大學秘書(完整辦
理社區大學春季班、秋季班業務即為滿一年年資)比照主任年資
給分;在本校兼任組長及兼辦人事、主計業務教師,每滿一年加
給二分;在本校兼任副組長﹙依員額編制標準聘任﹚、導師、童
軍團長、調府教師,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五分;兼職部分加分擇一
採計。
4.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
依法令分發之佔缺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
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得採計。
(二)在本校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
每年給予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三)在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二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座),縣級者每紙(面、座
)給零點五分,省級者每紙(面、座)給一點五分,中央級者每
紙(面、座)給二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在本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
,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者,每
次零點五分。(1.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2.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
。3.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
、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五)本縣一百學年度(含)前以主任介聘他校者,如欲再申請介聘縣內
他校時,可採計其原服務學校近五年積分,惟若有以公開介聘分發
方式介聘他校者,則不可再溯計其原服務學校積分。
(六)特殊加分:
1.持主任儲訓合格證書加給九分,以一次為限,如該次成功調動,
則不再加分。
2.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縣市
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
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全國 Power 教師獎、全國 Super 教
師獎:每項三分(最高六分為限)。
3.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者給分項目如下:
(1)增訂「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證書給零點五分、進階證書
給一分(擇一採計)」。
(2)增訂「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輔導教師或輔導夥伴服務績
優證明書者,每滿一年給零點五分」。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
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
(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
專長教師證後取得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
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
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
調入。
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增置專任輔導教師
對專任輔導教師進行介聘。
八、國中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縣內介聘申請表一份,於
規定期限內檢同下列有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經學校確
實審核簽註意見後,於本府指定時間、地點彙交本委員會審查,逾
期不予受理。
1.教師合格證。
2.申請表一份。
3.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教師年資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積分證件採計至當年度「臺閩地區
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訂定之積
分採計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
由本委員會存查。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時間、地點:由本委員會訂定通知。
2.方式:委員會應將申請表詳細審查,按科別、積分高低依序造冊
,並通知各申請人按時到達介聘作業地點。
3.各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地點到達介聘作業會場,當場以公開方式
按科別、積分依序唱名介聘,未親自到場或未委託他人到場者,
改列各科最後名次辦理,該科介聘結束後到場者不予受理。
4.申請人對已開缺之學校若不願選填時,可於介聘唱名時表名「放
棄」或「保留」,保留者須俟下一輪再依序選填,放棄者則不得
再參予介聘。申請人選填他校所遺之缺供下一輪再予作業,惟超
額學校遇缺不補。
5.申請人一經選填志願一律不得要求更改或私自與他人對換。
6.分發作業之唱名不限次數,一有新缺額即辦理下一輪之唱名作業
,如該次唱名均無新增缺額,則該科分發作業結束不再唱名。
7.每科以應聘科別申請人員介聘作業結束後,續以該科缺額繼續辦
理以非應聘科別申請人員之分發唱名。教師以非應聘科別調出時
,如該師之應聘科別之分發作業已結束,所遺缺額列入教師甄試
作業,不再唱名分發。
九、申請介聘教師積分相同時,以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
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
況均相同時,以介聘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十、經學校提報因減班等原因之超額教師,仍得依本要點申請介聘,未申
請時另依超額教師處理要點處理,各校超額教師由各校自行訂定處理
要點。
十一、減班超額教師之調整,按任教科(類)別及積分高低,就各校所開
缺額依序選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如當年度八月一日以前原
校出缺,則該校經介聘之超額教師得依序返回原服務學校。
十二、經委員會達成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應依委員會介聘通知書指定之
時間攜帶有關學經歷證件前往新任學校報到且經教評會審查後聘任
,並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
點第五點第一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十年內不得提出介聘申請。
十三、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可同時申請,
但應切結若達成縣外介聘時,教師應主動撤銷縣內介聘申請資格(
或由本委員會自動撤銷)。
十四、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
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
無效並取消協議。
備註:
1.本縣國中教師縣內介聘有關研習積分審查原則: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2.縣內介聘分發科別順序於當年度第一次委員會議中公開抽籤決定,惟實
際作業科別仍依各校開缺情形而定,並公告於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
(http://sfs.chc.edu.tw/boe/boe_bb10.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