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訂定。
二、學生每週學習節數:請各校依照教育部頒訂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惟因考量學生受教權
益,建議各校採中限(即七年級:三十三節、八年級:三十三節、九
年級:三十四節)。
三、國民中學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
┌───────────────────────────┐
│每週任課節數(普通班、藝術才能班) │
├────┬──┬───────────────────┤
│專任教師│導師│任教領域(科)別 │
├────┼──┼───────────────────┤
│ 16 │12 │國文領域 │
├────┼──┼───────────────────┤
│ 18 │14 │英語、數學、自然生活與科技、社會、健康│
│ │ │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
└────┴──┴───────────────────┘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授課標準,依擔任專任教師或導師,比照
專任教師或導師授課節數,其超時任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
,惟代理教師倘協助校務工作,得依本要點由學校本權責酌減授課
節數,減課後之授課節數為每週應授課節數。
(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任課節數表:
┌────┬──────────────────────┐
│ │每週任課節數 │
│學校規模├────┬────┬───┬────────┤
│ │兼任主任│兼任組長│副組長│協助校務教師可彈│
│ │ │ │ │性酌減總節數 │
├────┼────┼────┼───┼────────┤
│17 班(│ 6 │ 10 │ │ 8 │
│含)以下│ │ │ │ │
├────┼────┼────┤ ├────────┤
│18-26 │ 6 │ 8 │\ │ 8 │
├────┼────┼────┤ \ ├────────┤
│27-35 │ 4 │ 8 │ \ │ 12 │
├────┼────┼────┤ \ ├────────┤
│36-44 │ 2 │ 6 │ \ │ 12 │
├────┼────┼────┤ \├────────┤
│45-53 │ 0 │ 4 │ │ 16 │
├────┼────┼────┤ ├────────┤
│54-60 │ 0 │ 2 │ │ 16 │
├────┼────┼────┼───┼────────┤
│61-70 │ 0 │ 0 │ 12 │ 24 │
├────┼────┼────┼───┼────────┤
│71-80 │ 0 │ 0 │ 10 │ 28 │
├────┼────┼────┼───┼────────┤
│81 班以│ 0 │ 0 │ 8 │ 32 │
│上 │ │ │ │ │
└────┴────┴────┴───┴────────┘
設立分校之學校本校主任、組長授課節數,依照本校和分校班級數
總和之級距排授;分校主任、組長分別比照本校主任、組長排課。
(三)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每週授課節數:
1.學校規模:班級數含特教班集中式,分散式及巡迴式不納入計算
。
2.資訊行政教師:無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於兼任資訊行
政(網管)時,依其本職授課節數再酌減二節。
3.教師兼午餐秘書:學校應設置午餐秘書一人,綜理午餐業務;自
設午餐廚房或主辦中央廚房學校,及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教師
兼辦午餐業務依下列標準減課。
┌────┬─────────────────────┐
│ │ 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
│總班級數├──────────┬──────────┤
│ │自設午餐廚房學校 │由中央廚房供餐及外訂│
│ │ │餐盒學校 │
├────┼──────────┼──────────┤
│24 班(│ 4 │ 2 │
│含)以下│ │ │
├────┼──────────┼──────────┤
│25 班(│ 6 │ 4 │
│含)以上│ │ │
├────┼──────────┼──────────┤
│37 班(│ 8 │ 6 │
│含)以上│ │ │
├────┼──────────┼──────────┤
│49 班(│ 10 │ 8 │
│含)以上│ │ │
├────┼──────────┼──────────┤
│61 班(│ 12 │ 10 │
│含)以上│ │ │
└────┴──────────┴──────────┘
┌─────┬────────────────────┐
│ │ 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
│總供餐人數├────────────────────┤
│ │ 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 │
├─────┼────────────────────┤
│1000 人(│ 6 │
│含)以下 │ │
├─────┼────────────────────┤
│1001 人(│ 8 │
│含)以上 │ │
├─────┼────────────────────┤
│2001 人(│ 10 │
│含)以上 │ │
├─────┼────────────────────┤
│3001 人(│ 12 │
│含)以上 │ │
└─────┴────────────────────┘
4.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行政職務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
得重複兼任,如有特殊情況,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5.補校:教師兼任補校主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授課時數主任
八節、組長十二節排課,五班以上得再酌減二節;教師兼任行政
人員再兼任補校主任、組長行政職務者,依第三點(二)項授課
。
6.教師兼國民教育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依各領域(議題)輔導
小組所研議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數。
7.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學校得本權責依表訂「協助校
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內,依校務實際需求酌減協助校務教
師授課時數,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並向校務會議報告後實施。
四、跨領域間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學全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之
授課,凡實際任教時數超過該領域之每週任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則
以該領域為每週任課時數標準,不再換算。
五、超時鐘點費發給方式:
(一)教師授課節數依本要點規定排課、減課後,為其應授課節數。
(二)學校依本要點編排課表後,所餘授課節數應聘兼任、代課教師授課
;若經公開甄選後仍無適宜人員,得排定由校內教師授課。
(三)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應授課節數,其超時任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
點費,並應明確標示於課表。教師每週兼、代課時數請依「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辦理。
六、特教班(含資賦優異班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
輔導教師及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照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七、學校排定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於校內公告周知。
八、學校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