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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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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行政院函頒之「政府機關及學校
節約能源行動計畫」,推動彰化縣節能減碳計畫,設彰化縣政府節能
減碳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節能減碳計畫之審議。
(二)督導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節能減碳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節能減碳之成效。
(四)其他有關節能減碳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委員共十九人,其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
長兼任,負責幕僚作業,其餘委員由下列處局副主管或副首長兼任之
:
(一)本府主計處。
(二)本府人事處。
(三)本府計畫處。
(四)本府農業處。
(五)本府民政處。
(六)本府教育處。
(七)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八)本府社會處。
(九)本府地政處。
(十)本府勞工處。
(十一)本府行政處。
(十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十三)彰化縣警察局。
(十四)彰化縣消防局。
(十五)彰化縣衛生局。
(十六)彰化縣文化局。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推動小組主辦及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處主政;有關考核各單位節
能減碳之成效,依據經濟部評鑑結果辦理。
主辦單位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應針對督導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或所
屬機關(構)學校具有特殊表現及成績優良者進行敘獎,最高敘獎額
度以嘉獎二次為原則。
九、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成立節能減碳推動小組,由首長擔任
召集人,並指派一人擔任節能管理人,負責相關表單填報工作及作為
各單位之聯繫窗口。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