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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縣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致災害來襲時造成聯外道路中斷
    ,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信設施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
    ,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信設施供應,特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社會救助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等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
      品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
      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全存量應以二日份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訂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所需。

 

四、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五)藥品醫材、電信通訊設施:視實際需要酌量購(配)置。


 

五、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電信通訊設施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取得,應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衛生所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
      定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配發,平時應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衛生所指定專人負責,先
      行將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
      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
      日數由本府、本縣衛生局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六、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購置及儲存,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衛生所指定專人管理,並
      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衛生所協調廠商(訂定開口契約)供應
      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衛生所應於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
     ,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本縣衛生局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