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 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 需要協助幼兒。
三 前二款以外幼兒。
除前項非營利幼兒園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辦法之第一順序招收之幼兒包括: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第一項及第二項幼兒人數如遇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